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