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