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