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八条有效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