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