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或者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指定防雷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或者防雷产品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