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