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离岗创新创业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