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流动岗位人员被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