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