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三)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示范文本和指导规则;

(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八)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

(十)指导监督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第三方评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