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