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业主: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