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三)法律、法规规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