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