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筹备组应当按照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并由筹备组按照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启动提前换届选举程序:
(一)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三)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仍不足五人的;
(四)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换届选举经费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自换届选举筹备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二)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三)除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