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等因素,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的任职条件、选举规则和任职终止等按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按照候补委员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