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家政服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