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家政服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