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木拱廊桥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