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