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