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依法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