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接受举报的单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