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过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和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采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