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庄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和家庭自建自用供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