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尚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