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本省建立统一的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支持乡镇(街道)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