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纳入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编制并报送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是否具备接纳条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