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建立民族地区生活补助和津贴制度,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三个月实发工资补助。

自治县对因公死亡的本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发放国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再增发30%的抚恤金。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可以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