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是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地段,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四)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六)历史文化价值,是指能够体现该地区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交流融合的文化价值。
(七)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