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市、县(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