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问题突出、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