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由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