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暂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传统村落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村落保护目标及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