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宣传、档案、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行政学院)、高校以及相关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挖掘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