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