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