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本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