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