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