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企业等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企业等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