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