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八章 体育设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在确保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高架桥下空间、闲置地、楼顶空间等场地资源,暂不变更土地性质或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体育部门提出建议,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予以支持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