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编制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开展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同级体育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体育场馆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功能设置,加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和避险避灾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