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社团指导、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以及竞赛成绩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并按照课后服务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