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社团指导、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以及竞赛成绩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并按照课后服务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