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争议。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入驻本市建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提供一站式、国际化、便利化争议解决服务。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采取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其他与仲裁相衔接的方式解决争议,提高案件自愿和解率与自动履行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