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依据前款规定开展的仲裁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独立、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工作推进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协助组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