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撂荒耕地等利用促进义务,造成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