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三项规定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该条第五项规定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