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治安防范进行监督、指导。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携带违禁物品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强行进站乘车,或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